各省属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专业设置与管理的规定,现将教育部同意备案,我厅核准的2008年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普通本科、专科(高职)专业数和专业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各高校在申报招生计划、刊登招生广告、颁发学历文凭时,应严格按公布的专业名称进行,不得随意增加专业、更改专业名称。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专业改革与建设工作,尤其是对新设置的专业,要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加强师资队伍、图书、实验实训基地等专业办学条件的建设,努力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我厅将自今年起,对2003年以来新增设的本科专业和2004年以来新增设的高职高专专业开展办学水平合格评价工作。评估结果将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将停止招生,并公告撤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