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
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健全和完善青年教师的培养制度,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师德、教学、科研诸方面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学校决定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导师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治学严谨,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强的科研能力,教学效果优良。
(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三年且有硕士学位的讲师和任职满一年且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四)身心健康,能胜任指导工作。
第二条 指导对象
(一)每年新引进和招聘的无高校教师经历的教师。
(二)未取得讲师任职资格的教师。
(三)根据实际情况,经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认定需要接受教学科研指导的教师。
第三条 导师职责
(一)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指导,提高青年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制定详细的指导计划,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达到较好的教学水平。
(二)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案;每学期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听课不少于2次,每学期指导青年教师试讲1次公开课;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
(三)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通过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或开展有关科研工作(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使青年教师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
(四)指导期结束前,负责向本单位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条 被指导青年教师职责
(一)积极主动地向导师学习,自觉地接受导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和帮助;主动向导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二)认真撰写教案和讲稿,每学期至少将两次课的教案和讲稿送请导师审阅、批改;积极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在导师指导下,完成随班听课(每学期至少4学时)、课后辅导、批改作业、试讲、辅助实验指导,达到担任主讲教师的基本要求。
(三)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
(四)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撰写总结报告,向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 工作基本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成立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每年年初或在教师报到上班两周之内,各二级学院符合配备导师的根据青年教师从事的专业和拟授课程,在导师和青年教师双向选择的基础上按照指派与自选相结合进行总体协调安排,确定导师,原则上1名导师指导1名青年教师,填写《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安排表》(见附表1)。
(三)导师须保持相对稳定,指导期原则上为一年。导师在任期中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坚持指导,二级学院要及时更换导师,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四)指导期满时,二级学院对列入指导的青年教师和选配的导师进行考核。导师填写《湖北民族学院指导青年教师考核表》(见附表2),提交二级学院工作组做出考核结论;青年教师撰写总结报告,填写《湖北民族学院被指导青年教师考核表》(见附表3),导师撰写评价意见,二级学院组织对青年教师的教学环节进行检查、测评后做出考核结论。
(五)各二级学院将《湖北民族学院指导青年教师考核表》和《湖北民族学院被指导青年教师考核表》档案存入本院备查。
第六条 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所有具有副教授职称及以上资格的教师有责任和义务指导青年教师,对无故不指导青年教师或指导不认真、经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不得参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晋级,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二)导师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三)符合指导对象范围的青年教师必须接受指导和考核,在指导期结束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职称晋升、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安排表
2.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青年教师导师考核表
3.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被指导青年教师考核表